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郝紹彬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被告緩刑適用工作,日前調研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緩刑的座談紀要》,著力統一轄區少審案件緩刑適用標準。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試點法院,重慶五中院2012年以來二審改判未成年刑事案件8件,涉案未成年被告人17人,改判12人,其中改判緩刑(包括二審減輕處罰後判處緩刑)7人,二審改判緩刑人數占改判人數的58.33%。
  據重慶五中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副庭長林傑介紹,該院轄區兩級法院2012年以來生效刑事判決中未成年被告人724人,免予刑事處罰5人,給予刑事處罰719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320人,緩刑適用率為44.20%。
  2014年初,重慶五中院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緩刑的座談紀要》,堅持社會矯治原則,逐步提高非監禁刑罰適用頻度,最大限度保留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正常生活的可能性,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緩刑原則、條件、義務等予以了規範,統一了轄區少審案件緩刑適用標準。
  據悉,該院《紀要》設置了未成年人緩刑“兩結合”適用條件,即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既要結合其認識能力、行為性質、主觀動機、犯罪目的、悔罪表現以及個人成長經歷等主觀情況,又要結合社會調查報告的客觀內容,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重慶五中院《紀要》明確了慎重適用緩刑的內容,即對刑法關於未成年罪犯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情節較輕”及“悔罪表現”予以細化,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的一般性要求作瞭解釋。在唐某等人上訴案中,重慶五中院根據新證據認定唐某犯罪時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根據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和到案後坦白認罪的情節,結合唐某居住地社區矯正組織的意見,依法對唐某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重慶五中院還從禁止性和強制性義務內容兩方面建立了緩刑考驗期義務標準,要求兩級法院少審法官綜合權衡義務內容的可執行性、執行方法、執行依據以及社會效果,並加強與社區矯正組織的聯繫和聯動,定期掌握未成年犯緩刑考驗期間的義務的執行情況。  (原標題:重慶五中院:轄區未成年被告適用緩刑超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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